法治之魂論 ——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關于法治根本保證論述

發布時間:2026-03-02
來源:《求是》2026/04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2025年11月召開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明確習近平法治思想集中體現為“十二個堅持”,其中第一條就是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深刻回答了社會主義法治為什么堅持黨的領導、怎樣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等重大問題,為新征程上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指明了前進方向。

辦好中國的事情,關鍵在黨。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人民走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和我國法治事業能夠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所在,是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取得更大成就最根本的保證。

從歷史邏輯看,黨的領導是實現民族獨立、國家發展的根本前提,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近代以來,一些仁人志士曾嘗試移植西方法治模式,但因缺乏強有力的領導核心,加之水土不服、社會動蕩和外部干預等因素影響,均以失敗告終。實踐證明,不是所有的政治力量都能有效整合法治建設所需的社會資源,凝聚社會共識,進而實現良法善治。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視法治建設。土地革命時期,我們黨在江西中央蘇區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開始了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設的探索。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黨領導人民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規,建立起社會主義法制框架體系,確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我們黨深刻總結正反兩方面經驗,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逐步形成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予以有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總體格局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越走越寬廣。歷史雄辯地證明,沒有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沒有中國法治事業的發展進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建不起來,全面依法治國就難以有效推進。

從法理依據看,黨的領導地位不是自封的,是由我國憲法明文規定的,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國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取得的成果,確立了在歷史和人民選擇中形成的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作為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憲法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為堅持黨的領導、保證黨的長期執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據。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國共產黨領導,就是從根本上違反憲法。習近平總書記進一步深刻揭示,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這是我國憲法最顯著的特征。堅持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就包括堅持憲法確定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不動搖。

從現實發展看,全面依法治國能夠有效推進,根本的一條就是我們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習近平總書記分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實踐中彰顯的巨大優勢時,特別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這一優勢,深刻指出,“正是因為始終在黨的領導下,集中力量辦大事,國家統一有效組織各項事業、開展各項工作,才能成功應對一系列重大風險挑戰、克服無數艱難險阻,始終沿著正確方向穩步前進”。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人大、政府、政協、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有序協同,形成了政令統一、運行順暢、執行高效、充滿活力的全面依法治國領導體制和組織機制,匯聚起全面依法治國的磅礴力量。

黨和法的關系問題是中國法治理論的中心議題,是法治建設必須回應的根本性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中,對于這一問題一度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的”。深刻揭示黨和法的關系與國家命運的內在關聯,闡明如何科學理解與正確處理黨和法的關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論創新。

廓清了“黨大還是法大”的錯誤認識。改革開放以來,西方一些法律觀念傳入我國,一些人盲目迷信西方“三權鼎立”模式,片面強調立法、執法、司法的所謂“純粹性”,片面強調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所謂“對立”,在輿論場上制造“黨大還是法大”的二元對立。這種觀點在邏輯上預設了黨與法是兩個此消彼長、相互排斥的主體,實質是意圖把黨的領導和法治割裂開來、對立起來,最終達到否定黨的領導,否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這在思想上是錯誤的,在政治上是危險的。習近平總書記旗幟鮮明地指出,“‘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之所以說不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是把黨作為一個執政整體而言的,是指黨的執政地位和領導地位而言的,這是憲法確認的。具體到每個黨政組織、每個領導干部,都必須服從和遵守憲法法律,不能以黨自居,不能把黨的領導作為個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擋箭牌。“黨大還是法大”的提問方式,不僅不可能得出正確的答案,還會落入別有用心之人刻意挖好的政治陷阱。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和法的關系的重要論述,為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行穩致遠提供了遵循。

明確了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本質的特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黨的領導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從經濟基礎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本質是建立在資產階級私有制基礎之上、維護資本統治的工具,其政黨政治往往淪為利益集團博弈的場域。而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立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經濟基礎之上,維護的是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黨作為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實代表,其領導地位與法治的價值追求具有高度一致性。從制度效能看,西方資產階級政黨輪流執政帶來的政策搖擺,易造成法律體系的斷裂與法律實施的偏差,使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大打折扣。而我國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錨定了根本方向、提供了堅實保證。

揭示了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統一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另一方面,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我們黨是世界最大的執政黨,領導著一個14億多人口的世界大國,要掌好權、執好政,更好把全體人民組織起來、動員起來,必須堅持全面依法治國。

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是統籌整合各方面資源和力量推進現代化建設、保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對如何將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健全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的制度和工作機制等問題作出深入闡述,為在黨的領導下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了科學指引。

加強黨中央對法治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領導,首先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新時代以來,黨中央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統籌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委員會要管宏觀、謀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當下突出問題,又要謀劃長遠工作。組織機構設置的創新,解決了法治建設中多頭管理、分散著力、協調不力等問題。例如,在涉及跨部門、跨領域的立法協調,處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統籌時,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發揮著“定海神針”的作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開創新局面,必須堅持和加強中央層面對法治領域改革的統籌協調,更加有力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協調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

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各方面。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堅持黨的領導,不是一句空的口號,必須具體體現在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領導干部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在立法層面,黨領導立法并非黨包辦具體的立法工作,而是領導把牢立法的政治方向。例如,在制定香港國安法過程中,面對國家安全風險,黨中央果斷決策,全國人大常委會迅速立法,填補了法律空白,有效維護了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充分體現了黨對重大立法工作的定向把關作用。在執法層面,一方面,通過為執法者營造依法履職、權責清晰、保障有力的工作環境,保證執法機關依法執法;另一方面,通過統籌開展執法專項行動、執法規范化建設、執法工作考核,保證執法機關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在司法層面,黨的領導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則、管干部的,不包辦具體事務,領導干部不能借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之名,對司法機關工作進行不當干預。在守法層面,全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我們黨的高度自覺,也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政治局多次組織以法治為主題的集體學習,要求黨的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級黨委重視法治培訓、完善學法制度、提升干部法治素養,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會氛圍。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關鍵是做到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都把黨的領導作為政治靈魂、首要原則、根本保證。

推進黨的領導制度化、法治化、規范化。正確處理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關系,要善于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形成法律,通過法律保障黨的政策有效實施。二十屆中央政治局審議的《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條例》,把黨長期以來領導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決策部署、思路理念、體制機制和成功實踐轉化為制度成果,對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能力,建設更加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制度與規范發揮作用,關鍵在執行。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必須不斷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守正創新、穩中求進做好全面依法治國各項工作。